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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9 浏览数: 1039

  案情简介:童女士与杜先生于2004年10月登记结婚,2006年6月生育一子杜晓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脾气、生活观念上相差太大,常常发生激烈争吵。2014年1月杜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当时童女士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婚姻对于家庭的重要性等问题,未同意离婚,法院期望通过双方沟通解决问题而判决不准离婚。但事实是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就已经开始分居至今。并且,杜先生想方设法阻止童女士与孩子见面,无奈之下童女士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案情分析: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杜晓某18周岁之日止的抚养费;请求法院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北京市大兴区a小区46号楼601室;北京市宣武区b小区3号楼201室;车牌号为京ke12xx的吉普小汽车;车牌号为京ma12xx的雷克萨斯小汽车。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不同意婚生子杜晓某由原告抚养,因为被告长期照顾孩子,和孩子在一起生活,对孩子的身体、生活习惯及性格方面等了然于心,为孩子的所有事情奔走操劳,能够保证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所以要求杜晓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原告系大学教授,工作稳定,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并且,杜晓某年纪尚小,饮食起居上需要较为细致的照顾,原告作为母亲,照顾杜晓某相对更合适。

  法院经审查,被告没有固定住所,工作不稳定收入较低,性格偏激。法院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最终判决婚生子杜晓某由原告童女士抚养,杜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到杜晓某独立生活时止。登记在原告童女士名下的车牌号为京ke12xx的吉普小汽车归原告所有,登记在被告杜先生名下车牌号为京ma12xx的雷克萨斯小汽车归被告所有;登记在原告童女士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a小区46号楼601号房屋及位于北京市宣武区b小区3号楼201号房屋均归原告童女士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前述两套房屋的房屋折价款项共计2186516元。

  律师提醒:当一个家庭到了无法再延续下去的时候,承受苦果的往往是孩子。对于那些决定用离婚来了断的夫妻来说,在某种角度上说往往是无可厚非的,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对双方的折磨和伤害。但是当两个人从这种伤害中解脱出来时,这种伤害往往转嫁给无辜的孩子。所以,请善待自己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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