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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拿全工资 约定无需缴社保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9 浏览数: 1346

  小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把工资全部拿到手里踏实于是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公司加班时间太长,打算离职不干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3年5月,小汤从老家安徽来到浙江嘉兴某电子公司打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问小汤是否要参加社会保险。小汤心想,参加社保虽然是由公司出大头,但自己也要交一部分,考虑到社保费的缴存和报销还没有全国联网,自己又不确定能在嘉兴干多长时间,不如把工资全部拿到手里踏实,于是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劳动合同上写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10月,小汤觉得所在公司加班时间太长,打算离职不干了。但听人说,如果因个人的原因主动辞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经“高人”指点,小汤以所在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未支持小汤的请求。小汤不服,起诉到嘉兴市秀洲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小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判决驳回了小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费通常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俗称“五险”),由用人单位统筹缴纳和劳动者个人自筹缴纳,其中个人自筹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我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条规定是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强制性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因此,公司与小汤关于不缴纳社保费的约定即使是出于双方自愿,依然自始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没有为小汤缴纳社保费,小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未缴纳社保费有小汤自身的原因,故小汤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向所在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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